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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6 作者:admin   |   浏览(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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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月18日,娱乐圈惊爆大瓜,女明星郑爽被曝与前男友张恒在美国代孕生子,如今两个孩子已经一岁多。19日午间,郑爽回应“代孕风波”,表示自己在中国国土之上没有违背法律,在境外也是,并强调自己遭到勒索以曝光隐私的勒索。

我国的法律对代孕如何规定?

发生纠纷一般怎么处理?

郑爽身陷代孕风波

18日下午,郑爽前男友张恒发文称,自己不回国是因为必须滞留美国“照顾并保护两个年幼无辜的小生命”。随后他表示:“当然是我的宝宝哇”。

此后,据网易娱乐,张恒朋友提供了两个小孩在美国的出生证明。

失独母亲群

18日晚间,网易娱乐放出录音,几乎坐实郑爽和张恒赴美代孕,且意图弃养孩子一事。

张恒好友方面又向媒体提供了一段疑似郑爽张恒父母录音,经过剪辑的内容是疑似郑爽与双方父母关于如何处理孩子的对话。

录音中,女方和父母都提出了弃养的意见:

男方父亲则在录音中拒绝这个提议:“不行的,你想的简单了,这在美国都犯法的你知道吗?”

19日午间,郑爽在微博回应“代孕风波”:

这是我非常伤心和私密的事情,本不愿意在大家面前多说,但是事已至此被别有用心的一步一步曝光,想了很久,本不想占用公共资源的我不得不有所回应。中美两国的律师团队从前年开始就从未放弃过维护我和我家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放弃过与对方沟通调解。但在中国的法律程序中,我们屡屡拒绝以曝光隐私的勒索。在美国的法律程序中,我也率先维权。身为艺人我深知我国疫情的防控与重视。在中国国土之上我没有违背国家的指示,在境外我也更是尊重一切的法律法规。如果一切未认证的信息要我来公开解释,这是我最真诚的回答。

央视评:代孕弃养法律道德皆难容

前有代孕妈妈遭“退货”,后有某明星疑似代孕欲弃养,曝光录音中“打也打不掉,我都烦死了”更令人愤怒。

代孕在我国被明令禁止,其对生命的漠视令人发指:包生男孩代孕者怀上女孩会被强行打胎;胎儿如存缺陷或被丢弃…如此践踏底线,法律难容,道德难容!

中央政法委点名批郑爽

法学界判例与说法如何?

如今两个孩子已经一岁多。

曝光的录音显示,郑爽与父母对代孕还曾有过堕胎、弃养、送养孩子的想法。如今网传因为郑爽不签字,两个孩子无法办理护照,导致孩子滞留在疫情严重的美国。

我国法律禁止代孕

代孕是指将受精卵子植入代孕妈妈子宫,由孕母替他人完成怀孕生产的过程。

现在的代孕行为,主要分为两种方式:

一是有需求的夫妻提供精子和卵子,受精后由代孕者代孕生产。

第二种是由男方提供精子,与代孕者的卵子结合,由代孕者代孕生产。

代孕在我们尚未有法律层面的规定,但有部委规章对医疗机构进行限制。

其中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同时,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知,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实施代孕技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中也明确,禁止了代孕技术的实施。

不难看出,我国法律对“代孕”的限制主要集中在对“有技术实施代孕的医疗机构”的规制,而没有对孕母和代孕委托者作出禁止性规定。

张伟认为,真正有代孕需求或者需要其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是失独家庭和存在不孕不育相关疾病的夫妇。如果代孕合法化,将会产生很多的问题社会问题。比如:

法律上如何确定孩子的母亲?

如果代孕的孩子出生有缺陷和畸形怎么办?

代孕母亲和提供卵子的母亲谁具有抚养义务?

代孕后弃养了,是否构成遗弃罪?

在张伟看来,代孕的问题,是科技发展给人类带来的烦恼,本质上也是人权问题。

他表示:“我们不仅需要探讨科技发展的伦理,技术的限制,也要考虑法律对技术使用的规范。在有些情况下,代孕甚至有可能成为一个严重侵犯人权的黑色产业链。”

2015年国家卫计委再次发文,明确辅助生殖技术涉及医学、社会、伦理、法律等诸多问题,属于限制性应用的特殊临床诊疗技术,必须严格监管,规范实施。其中要提到,“严厉打击代孕、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滥用性别鉴定技术等违法违规行为”。

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5年12月审议的《人口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中曾规定:

“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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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在2015年1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删除了“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代孕”的条款。

但这是否意味着我国法律直接认可代孕呢?

倒也不是,

因为孕母和委托者之间的“有偿代孕协议”会被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孕母没法根据这份协议找对方要报酬,委托方也不可能据此要到孩子的抚养权。

也就是说这是一笔“没有法律保障的交易”,吃亏了也得自己扛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此外,关于“代孕”所生孩子的归属问题,

我国主要支持“分娩说”,即“孩子是谁生的就归谁”

委托方肯定没法直接获得孩子父母身份的,自然没有抚养权。

委托方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

一定程度,主动权还是掌握在孕母手上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综上,在发生在国内的一次代孕交易中,孕母和委托方“没有违法”,那么

如果这件事发生在直接允许代孕的国家,自然也很难被认定为“违法”。

不过,由于正规医疗机构不愿冒风险搞代孕,委托方和孕母一般只能找“黑诊所”,如果由此导致孕母严重身体伤害,

“黑诊所”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委托方可能是该罪的帮助犯。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央视新闻所批驳的“包生男孩代孕者怀上女孩会被强行打胎”行为,

可能会因为对孕母造成严重伤害而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胎儿如存缺陷或被丢弃”情况,则

可能构成“遗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此,郑爽被曝涉嫌在美国代孕还试图弃养孩子后,如果情况属实,且她也已经通过美国的法律获得了孩子的母亲身份,那么她最有可能涉及违法的其实是“试图弃养”行为。

在民事领域,这是违反抚养义务之举;在刑事领域,如果情节严重有可能构成“遗弃罪”。

律师建议出台司法解释

目前,我国对代孕的限制主要是医疗机构端,但是公民之间的民事合同或者到海外其他国家进行代孕的问题仍然存在,发生纠纷后法律如何解决?

“民法典只规定到民事责任,再怎么细都不可能把实践中所有的案例都规定到。如果司法实践中有这样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就应该根据这些案例做一个司法解释,让判决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在法律代孕是违法的情况下,这位女明星在国外进行了代孕行为,将产生哪些法律责任?

朱列玉表示,第一个责任就是孩子的抚养问题。

代孕出生的孩子谁来抚养?国内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

在国内法院的判决中,一般根据生育分娩确定孩子的母亲,就是谁生的就是谁的,而不是根据卵子的提供确定孩子母亲。再比如通过精子库捐赠的精子怀孕生产的情况,如果去找孩子的生物学父亲去要抚养费,法院是不支持的。

朱列玉还表示:“我个人认为,违法的代孕行为,如果发生纠纷要按照这样的原则承担责任。委托人和孕母都要争孩子的时候,应判给代孕人,即十月怀胎生的孕母,孕母对孩子的生育感情更深。如果都不要这个孩子的情况,应该判给委托者或者卵子提供方,因为你是发起方,是始作俑者”。

在朱列玉看来,民法的原则之一是公序良俗原则,通过经济制裁来规范民事行为,有利于树立一个良好的社会风尚。

还有的关系更负责,委托人想要委托别的代孕生孩子,孕母之外卵子由第三人提供,这种情况孩子抚养责任如何划分?朱列玉认为,委托人、卵子提供者、代孕人都有责任,三者可以分担责任,但是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法院判例

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不少代孕的纠纷。

案例一:无婚姻关系非生物学母亲与代孕孩子无亲子关系

此后,王某代理小王,要求确认与沈某无亲子关系。理由是代孕行为本身是不合法的,沈某非代孕者,只是代孕过程中借用了沈某的身份,且沈某与其父只是男女关系,未实际抚养过小王,故要求法院确认小王与沈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沈某表示,她与王某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有共同养育子女的合意,故决定寻求代孕服务,沈某与小王虽没有血缘关系,但沈某系小王的分娩妈妈。不过法院最终认定,医院的产妇分娩记录中的“沈某”与其身高、血型等都不符。

鉴于此,法院判定,小王系其父亲王某自行提供精子,由非法中介供卵进行试管婴儿代孕所生,显然与沈某没有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沈某主张其为小王的分娩妈妈,但从“代孕协议”和医院记录来看,不能证明。由于王某与沈某虽存在特殊的男女关系,但最终未转变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因此判定小王和沈某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亲子关系。

案例二:继母取得无血缘关系的代孕孩子抚养权

罗某与陈某两夫妻协议一致,共同购买他人卵子,并由罗某提供精子,通过体外授精-胚胎移植技术,出资委托其他女性代孕,于2011年2月13日生育一对异卵双胞胎。2014年2月7日罗某因病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携两名孩子共同生活。2014年12月,罗某的父母提起监护权之诉,要求确认其两人为两名孩子的监护人,判令陈某将两名孩子交由其抚养。诉讼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不排除罗某父母与孩子存在祖孙亲缘关系;排除陈某为孩子的生物学母亲。

陈某认为,以代孕方式生育子女系经其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孩子出生后亦由其夫妻实际抚养,故应适用最高院1991年的《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推定为其夫妻的婚生子女,或根据孩子自出生起由其夫妻共同抚养的事实,认定为形成事实收养关系或者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案例三:用他人精子受精的孩子,算婚生子

法院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郭某在遗嘱中否认其与李某所怀胎儿的亲子关系,是无效民事行为,应当认定孩子是郭某和李某的婚生子女。郭某在立遗嘱时,明知其妻子腹中的胎儿而没有在遗嘱中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案例四:代孕服务合同无效双方按过错担责

最终法院认为,代孕合同无效,双方根据已经实际提供的服务和发生的费用,公平合理地结算费用。该公司只为孙某提供了前期部分服务,没有提供中期后期服务,一审法院判令A公司返还十万元给孙某,A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五:代孕宝宝因先天缺陷死亡代孕机构判担责70%

法院认定,代孕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尹某及B公司均应知晓该合同系无效合同,但仍继续签订并实际履行,双方都存在过错,鉴于B案涉试管婴儿及代孕服务的提供者,对于案涉无效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存在较大的过错,一审法院认定B公司的过错比例为70%,尹某的过错比例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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